● 雷天印
政府采购是一项新的制度,它对控制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遏止腐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有不少人在肯定政府采购的成绩和作用的同时,又担心采购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尤其是在买方市场的环境下产生新的腐败。笔者作为一名一线的政府采购人员,在3年的集中采购实践中,深深体会到集中采购应该而且可以做到拒腐蚀、永不沾。我认为关键在于对集中采购是否能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制度和严格的内部制约机制。
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采购的监督,不仅仅是对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过程的监督。其实,政府采购行为是从政府采购计划到采购完成全过程行为的总称,涉及所有政府采购当事人。因此,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应该是对政府采购所有当事人的监督,是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按部门划分,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有: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对预算单位的监督、对供应商的监督、对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和对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部门及机构的监督。按过程划分,政府采购的监督对象有:对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监督、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过程的监督、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的监督以及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效果的跟踪与监督等。
政府采购中腐败的类型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在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开标前泄露标底。
腐败是如何在采购中运作的
显然,贿赂和腐败不是进行商业活动所必需的部分。经验表明,有许多措施可以被用来抑制腐败的采购行为。为了理解在采购中如何更好地对付腐败,应该事先知道它是如何运作的。
采购合同涉及一个采购者和一个供货商。他们中的任何一个在采购过程的任何环节中都可能导致腐败。
在得到合同以前,采购单位可以利用以下方法:
●制定特殊的规范来满足特定的供货商;
●限制关于投标机会的信息;
●宣布处于紧急状态,作为一个借口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签订一份独立的合同;
●打破供货商供货的机密性;
●通过不合适的资格审查使潜在的供货商丧失资格;
●受贿。
同时供货商可以:
●串通起来确定价格;
●支持歧视性的技术标准;
●在评标人的工作中施加不正当干涉;
●行贿。
最直接的措施就是避免竞争,而通过直接的谈判来设法使合同授予那些想要得到它的投标人。直接的谈判有时是允许的———在由于灾难或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国家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在已经存在的合同基础上产生了另外的需求的情况下,或在只有一个具有能力的供货商的时候等等。
并不是所有的单一来源的合同都是腐败的。在某些情况下,直接的合同谈判可能恰恰是最合适的行动方法。然而,如果应该做到的事情实际上没有做到,往往就是为了包庇和纵容腐败。
即使有竞争,仍然有可能产生倾向某一供货商的结果。如果只有很少的人知道投标的机会,竞争就减小了,最后将证明所倾向的投标人会获得胜利。
一种策略就是将关于投标机会的通告在一个最小的、最不起眼的信息源上公布,来满足广告的需要,并希望没有人看到它。当然,合作的投标者得到的是第一手信息。
另一种策略是建立不合适的或不需要的资格审查条件来进一步限制潜在供应商,这样就可以只允许已经选择好的公司来投标。然而,如果资格限定的标准是任意的或不合适的,它们会变成一种排除有能力的而只剩下不合格的投标者的机制。
还有一种是在技术参数上设置障碍排除其他供应商。使用所倾向的供货商提供的设备的商标和型号有一点过于明显,但是通过设置要求,而只有这个带倾向的供货商能够满足的特定的尺度、能力和价值不高的设计特征。其他竞争者由于无法提供这些与关键性的性能要求没有关系的细节特征,因此被看作在投标文件中没有作出响应而遭到落标。
有迹象表明,有着“阳光下的交易法”美誉的《政府采购法》,其实施生效的前途不会平坦。
此前,由于政府采购项目多,规模大,其采购合同成为各供应商的竞争目标,所以,在具体采购活动中,经常出现采购人政府行为与商业行为混淆的现象。加上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其中的索贿、行贿、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屡见不鲜。政府采购纳入法制范围后,强化了对采购行为的约束力,增强了有效抑制政府采购中各种腐败现象滋生的可能性,净化了交易环境,政府采购应该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的交易”。